关于仿真枪与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
关于仿真枪与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
一、仿真枪
1、什么是仿真枪?
凡外形、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或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2、常见仿真枪种类:国内外著名枪种或其相关型号的仿真品(比如:54式、64式、M16、AK47、MP5、PPK等)、仿古手枪、工艺品和打火机式仿真枪等。
3、为什么要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近年来,一些玩具厂家为扩大销路、增加利润,极力模仿制式枪支样式,生产玩具枪;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利用军事爱好者和儿童喜欢收藏和玩枪的特点,通过各种渠道购进仿真枪进行销售,致使仿真枪流向社会,为不法分子获得违法犯罪工具提供了很大方便,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利用仿真枪进行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仿真枪在夜间群众不易辨别真伪的情况下抢劫便利店的案件大幅度上升,造成了群众的心理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是加强枪支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为此,必须禁止仿真枪的制造和销售,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仿真枪的违法行为。
4、对涉及仿真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个人持有的仿真枪一律予以收缴。
二、管制刀具
1、什么是管制刀具?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列为管制刀具。
2、管制刀具的危害。
目前我国非法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问题相当突出。一些黑恶势力、不法分子长期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动辄持刀械斗或者暴力抗法,有些一言不合就拔刀相向,对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对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涉及管制刀具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管制刀具生产、销售企业,要一律取缔;对摆摊设点贩卖管制刀具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一律收缴;对非法携带进入学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要一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