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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介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4号令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②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法定年限。国家根据军队需要,每年征集年满18岁的公民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个别具有特殊专长,军队又需要且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③规定现役军官的补充形式和途径。现役军官平时一般必须经过军事院校及有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也适用此规定。在战时,还可以任命士兵、征召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为现役军官。
   ④规定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组成与训练。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预备役人员和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⑤规定战时兵员动员制度。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预备役人员按通知到指定部队报到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⑥规定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优待。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实行安置。对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优抚。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在集训期间给予误工补贴。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 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对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 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 助。
   ⑦规定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公民的处罚。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并经教育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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